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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学习贯彻两高司法解释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
(深网协2010通字1号)
各会员单位:
2010年2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以下简称《两高司法解释》,见附件),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。
当前,抵制网络淫秽色情与低俗信息行业自律工作正在深入开展。为进一步做好行业自律工作,现将《两高司法解释》转发给大家,希望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、认真学习、增强法律与责任意识,结合自查自纠工作深入贯彻、积极落实。
附件: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
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
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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